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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OB法制环境范文10篇

发布日期:2024-04-15浏览次数:

  半岛BOB法制环境范文10篇中国旅游产业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作为最早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市场汇合点,无论是投资规模,抑或经营效益,都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力。截至2003年底,中国旅游业的总收入已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GDP)5.3%(尽管受到“非典”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产业走势强劲,已大大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如何进一步保持其旺盛的发展势头,实现其在新形势下的产业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是业界人士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主要课题BOB半岛。要达到高度规模化经营的先决条件,是营造能适应旅游生产力发展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旅游产业链中各经营要素的关系,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旅游业的第二次腾飞营造一方沃土。在此前提下,建立合乎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并与国际行业规则相适应的法制环境,是启动中国旅游业进入法制化运行的必由之路。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中国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已经从单纯的数量性扩张向质量化、品牌化的方向拓展,加入“WTO”以后又将面临全球一体化的国际竞争。因此,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现状,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法律建设的速度较快,几乎每年都通过一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保障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仍是大大落后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展。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且,相关法规的建立,出台没有其内在的统一性,有时往往造成此法不容彼法,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

  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不仅取决于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更重要的是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法制观念的建立。即各级旅游管理与执法部门,以及旅游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与尊重,并在实践中自觉按照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与运作。而实际上,由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覆盖面较广,各关系主体错综复杂,加上长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各级政府的旅游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旅游规划与管理随意性极大,旅游“政绩工程”随处可见。

  旅游不仅是一个渗透性极强的产业,也是一个跨区域极广的行业。但长期以来,中国各地的旅游业发展各自为政,地方保护意识浓厚,加上部分旅游企业分属不同的行业系统,“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无法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势企业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整体发展。同时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条件和旅游投资项目缺乏宏观调控,致使旅游市场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次,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及环境等因素相适应。在国内,由于旅游业与产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也影响了整体优势的发挥。

  当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普遍认可的今天,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面对“入关”以后日益逼近的外资旅游企业的加盟,如何进行旅游业经营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制环境已成为当前业内人士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旅游专业理论界探讨的重要课题。加快旅游立法的进程

  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bob半岛·体育,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业的基本法。目前,有关旅游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已有不少,但还没有一部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能为“入关”后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改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以使得国内的旅游企业能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达到旅游业的法制化。

  从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半岛BOB,我国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旅游业的法制化程度依然较低,“人治”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因此,大力强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认真维护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旅游法制化的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保障体系,也是由“人治”到“法治”的具体表现。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指的是旅游立法,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就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保证旅游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时常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旅游业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知道旅游供给的发展。并且旅游业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其内部的各行业之间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微观决策就会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因此,对旅游业来说,宏观调控尤为重要。同时,在旅游业的决策和各项措施执行的过程中,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加强各地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配合,以达到它的各子系统按比例、高速度的良性发展,发挥它的整体优势。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群体。横向上,吃、住、行bob半岛·体育、游、购、娱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中国的旅游业正以前所未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21世纪。但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方面。因而,建立一个健康的、符合旅游业本身发展规律的法制环境,以法治业,以法兴业,是当今中国旅游业与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和刻不容缓的事实。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区各学校坚持课堂教学主渠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第二课堂活动,学生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全区33所中小学校均落实了“一校一警”制度,成立了警校共建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了法制副校长27名,有15所学校还配备了副校长,并定时定期开展教育活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初步形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三位一体”的格局。

  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区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学校、家庭、社会三者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缺乏合力。表现为,学校讲一套,家长讲一套,在社会上看到的又是一套,教育口径相互矛盾,让青少年无所适从;教育责任不清,价值导向扭曲,部门配合难,共同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机制还未形成。在校青少年的品行可谓问题多多,上网、抽烟、喝酒、打架、偷盗、擂肥、早恋、结帮等劣迹恶行屡见不鲜甚至有逐渐蔓延之势,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的前兆,给学校、家庭、社会带来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深刻的反思。

  二是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由于利益的驱动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屡禁不绝、黑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即使经整治也容易反弹,家长对此既恨但又无可奈何。发生在我区某中学的一位在校学生因迷恋网络而逃学“泡吧”达7个月之久,学校、家庭毫不知情,网吧的未成年人准入机制形同虚设,后经媒体曝光后才引起社会的关注,由此可见,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建立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已是迫在眉睫。

  三是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法制教育难有时效性。在应试教育大环境影响下,在中考、高考指挥棒影响下,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分分是学生的命根,考考是老师的法宝”这一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重智育、轻德育,重成绩、轻能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造成在学校“智育”是硬指标,“德育”是软任务,使学生的法制教育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导致法制教育流于形式,难有时效性。

  四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不容乐观,综合治理机制有待加强。学校周边的一些个体工商户把学生当作摇钱树,将香烟拆散零售给学生,甚至容留旷课的学生抽烟、喝酒、;无照经营的小商贩,在学校门前出售不卫生食品,对学生的健康构成威胁;大量的学生在放学后进入网吧,沉溺于聊天、游戏,荒废学业;学校周边居民将空闲的房屋出租给学生,少男少女们将此作为聚集地,谈朋友甚至同居,等等。这些问题虽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进行过专项治理,但效果不明显,主要是在整治上仍然存在着主管部门一家唱“独角戏”,少数行政主管部门甚至“重收费、轻管理”,缺少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缺乏综合治理机制。

  (一)社会环境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古训,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来说是适用的。当代青少年的生活环境是一个开放式的环境,随着社会的转型、体制转轨和开放程度的扩大,青少年受价值观多元化的影响,缺乏精神支柱和主流,一些不良的风气和不健康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学校教育的偏向。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与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bob半岛·体育。如何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向。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应试教育的压力使学校不得不追求升学率,以提高影响,扩充生源,给学生在学习和思想上带来许多负效应,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重智育,不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多有批评少有鼓励,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地流入社会。

  (三)家庭教育的误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教与家风对孩子的心理及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溺爱型”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贫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半岛BOB,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单亲型”的家庭由于家庭结构不健全,使青少年缺乏正常的家教氛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受到严重的影响。

  (四)综治合力的不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约束,食品卫生、饮食摊点、占道经营、文化图书等管理分属不同部门负责,卫生责任制、食品准入制、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没有照章执行。责任不具体,多头管理,没有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在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上往往是一阵风,突出时有一定效果,特殊阶段一过,又容易死灰复燃。

  (五)管教制度的缺失。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无业人员在我区青少年犯罪中占据多数。近三年(2002年至2004年)来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无业人员有67人,占受理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83.3%。九年义务教育后,使一批初中毕业没有升入高中的未成年人脱离学校,流向社会,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难以就业或不愿从事体力劳动而成为社会无业人员。因社会管理的缺位,无业青少年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

  (六)青少年自身素质的不足。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被称为成长中的“危险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身体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他们缺乏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我约束力差,又缺乏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营造和谐、健康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关心和关爱,为此,我们建议:

  青少年是未来、是希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优化社会环境,为我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培养一代有为青年,是构建“富裕汉南、生态汉南、和谐汉南”的长远战略和现实需要,区委、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领导。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要对营造健康、和谐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指标进行考核检查。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针对青少年犯罪趋势、特点和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索有效措施确保法制教育落到实处,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努力加强法制保障。《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区委、区政府要加大对这两个法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结合普法工作,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规划,努力形成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宣传体系;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进一步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要建立预防和挽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现机制、预防机制、挽救机制和再犯预防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是积极关心弱势群体。积极关心流动人口家庭、贫困家庭、单亲家庭、下岗职工家庭等特殊群体子女的教育,建立、健全社会支出保障机制,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努力做好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救助、保护工作。

  四是重视活动场所建设。区委、区政府要加强对校外教育的管理,要将校外教育象学校教育一样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统筹规划,加快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加大对校外教育的资金投入,重视校外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同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参与青少年文化设施建设,在全社会形人关心、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要加大净化文化环境力度:一是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二是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理;三是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日常管理,任何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这里尤应强调的是,要从制度建设上为净化文化环境提供保障。在这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譬如规定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坚决查处和关闭传播、淫秽内容的网站等等。区政府要着眼与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发因素,加大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打击力度,可适时联合综治、教育、公安、文化、工商、、电信等部门采取专项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完善管理制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广泛宣传与群众举报相结合、教育引导与打击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在全区范围内清理、整治电子游戏机、网吧、学校治安秩序、校园周边环境等。特别是对不按有关规定经营,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所作为,对其实行“一次性死亡”的严厉制裁,坚决关闭取缔,绝不能简单地以罚代法。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政府奖励制度,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社会有效举报而不作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端正教育态度,转变教育观念。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努力克服和扭转重智轻德的不良倾向。学校在抓好智育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德育,对德育工作者在评职、晋级任用、物质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校长的任用、教师的晋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定时,都要把德育工作是否有成效作为重要指标。对“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不能动辄采取“劝退”和“改变环境”的做法,将他们逐出校门,要耐心进行疏导教育,向他们倾注更多的爱心,帮其消除自卑感,让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师长的关爱,促其转变。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应送工读学校重点加强帮教,制定相应政策解决贫困家庭子女的工读学费问题。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文明行为。要加大学校法律常识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比重,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努力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课程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使青少年除能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能够初步了解和掌握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培养明辨是非能力和遵纪守法的品德。同时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参加公捕公判大会等,使青少年从思想上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加强综合管理,优化成长环境。政府在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上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历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对侵害学校师生、危害校园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办理;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管段民警对出租户逐户摸底,对不具备消防设施,有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对各学校周边的副食商店、餐饮食店要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保证食品安全;严禁校园周边个体商户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违者严惩。

  一是打造社区教育平台,夯实家庭教育基础。区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通过社区主导半岛BOB,以社区为平台和载体,举办青少年家长的法制培训班,不断提高家长的素质,使其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教育家长自觉保持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营造融洽的家庭氛围,充分发挥家庭“第一学校”的作用,防止给青少年学生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引导家长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不越轨、不出格,以自己的良好行为给子女树立榜样,规范和引导青少年的言行举止。

  二是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区政府要大力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通过评选“五好文明家庭”、“优秀职工”等各项活动教育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娇惯溺爱和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教育子女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优良作风,克服“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惰、懒散习惯,塑造良好的生活、作风性格,对不正当的和需要,要耐心细致地加以引导。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经过多年来的普法,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县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合力。表现为,学校讲一套,家长讲一套,在社会上看到的又是一套,教育口径相互矛盾,让青少年无所适从;教育责任不清,价值导向扭曲,部门配合难,共同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机制还未形成。学校周边的一些个体工商户把学生当作摇钱树,将香烟拆散零售给学生,甚至容留旷课的学生抽烟、喝酒、;学校周边居民将空闲的房屋出租给学生,少男少女们将此作为聚集地,谈朋友甚至同居。在校青少年的品行可谓问题多多,上网、抽烟、喝酒、打架、偷盗、早恋、结帮等劣迹恶行屡见不鲜甚至有逐渐蔓延之势,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的前兆。

  二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由于利益的驱动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屡禁不绝、黑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网吧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机制形同虚设,即使经整治也容易反弹。大量的学生在放学后进入网吧玩游戏、聊天和进入网站,少有学习知识的。这三大“毒素”在一定程度上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使不少青少年身陷其中不能自拔,产生“网吧综合症”。家长、教师是望网生畏、谈网色变,对此是虽恨但又无可奈何。

  三缺乏时效性。在应试教育大环境影响下,在中考、高考指挥棒影响下,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分是学生的命根,考是老师的法宝”这一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重智育、轻德育,重成绩、轻能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造成在学校“智育”是硬指标,“德育”是软任务,使学生的法制教育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导致法制教育流于形式,难有时效性。

  (一)社会环境的影响。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一定的环境,由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世界观、人生观的关键时期,他们明辨是非能力低,自制力差,可塑性强,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正是孳生青少年犯罪的”肥沃土壤“。一是市场经济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各种消极现象,社会丑恶现象都给青少年带来消极的影响。经济利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学生感到学校里的教育内容与他们在社会上所见所闻不一样,思想产生迷惑,严重削弱学校德育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大众传播媒体迅速崛起,社会上销售的暴力、凶杀、恐怖、、等不健康书刊、影视、录像,非法经营的网吧、酒吧、游戏机室等充盈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引诱和危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三是同龄群体讲求哥们义气,寻衅滋事,不务正业,吃喝玩乐,结伙作案,容易诱发青少年犯罪。四是校园周边环境尚未得到完全净化,法制教育缺乏整体性,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和教育途径未能形成合力。形成5+2=0,(学校一周5天的教育,抵挡不住两天周末社会家庭的消积影响)、10+1=0(学校十年教育,走上社会一年,就被社会丑恶现象拉下了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现象。

  (二)学校教育的偏向。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摇篮,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与学校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向。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应试教育的压力使学校不得不追求升学率,以提高影响,扩充生源,给学生在学习和思想上带来许多负效应,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学校教育在教书育人方面脱节,造成师生关系紧张对立。个别老师不能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往往更为关注成绩好的尖子生,对后进生却缺乏耐心和有针对性的教育,或将之当作“包袱”和“害群之马”,或嫌弃歧视,或挖苦讽刺,态度生硬,动辄处罚、训斥、找家长,未考虑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特点与自尊。三是应试教育体制下,家长、老师的期望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使学生心理压力过大,同时也容易使学生因丧失学习兴趣而产生厌学情绪,由厌学发展到厌学、拒学、逃学、辍学,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部分学生脱离正常的学习轨道和环境,易受不良群体的影响而误入歧途。四是轻权利教育,讲义务多;淡意识培养,讲知识多。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制观;而知识多,只能说明知法,不能说明其他问题。知法并不等同于守法、依法。意识的培养是最重要的,要培养青少年的自觉守法、依法意识。

  (三)家庭教育的误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教与家风对孩子的心理及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失当的家庭教育和不良的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是“溺爱型”。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惟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形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二是“高压型”。奉行棍棒政策,“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子女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是“放任型”。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四是“单亲型”。由于家庭结构不健全,使青少年缺乏正常的家教氛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受到严重的影响。

  (四)社会管理的缺位。在青少年犯罪的人群中,流入社会的青少年占了大部分,因为这一类人群大多是因家庭有问题或是学业差、在校表现差、缺乏上进心、升不了学的那一部分流失生和落榜生。他们无技能、无专长,没有职业,缺少了学校和家庭的有效管束,又是社会管理的盲点,终日在社会上游荡,因而成为了犯罪的高危人群。

  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全面净化青少年成长的法制环境,营造和谐、健康的青少年成长的法制环境,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关心和关爱。

  社会的大熔炉是一只典型的杂货缸,它总包含事物的正反两面。无论对在校生,还是离校的青少年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对后者,往往产生不知不觉沉陷的可能。因此,净化社会环境,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迫在眉睫。一是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图书报刊市场,坚决查处传播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二是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日常管理,任何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bob半岛·体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这里尤应强调的是,要从制度建设上为净化文化环境提供保障。综治、教育、公安、文化、工商、、电信等部门要采取专项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完善管理制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广泛宣传与群众举报相结合、教育引导与打击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治电子游戏机、网吧、学校治安秩序、校园周边环境等。特别是对不按有关规定经营,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所作为,对其实行“一次性死亡”的严厉制裁,坚决关闭取缔,绝不能简单地以罚代法。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政府奖励制度,对社会有效举报而不作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三是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采、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

  一是端正教育态度,转变教育观念。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努力克服和扭转重智轻德的不良倾向。学校在抓好智育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德育,对德育工作者在评职、晋级任用、物质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校长的任用、教师的晋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定时,都要把德育工作是否有成效作为重要指标。对“后进生”要耐心进行疏导教育,向他们倾注更多的爱心,帮其消除自卑感,让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师长的关爱,促其转变。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文明行为。要加大学校法律常识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比重,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努力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课程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使青少年除能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能够初步了解和掌握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培养明辨是非能力和遵纪守法的品德。同时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旁听庭审、参观看守所等,使青少年从思想上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加强综合管理,优化成长环境。政府在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上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历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对侵害学校师生、危害校园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办理;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管段民警对出租户逐户摸底,对不具备消防设施,有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对各学校周边的副食商店、餐饮食店要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保证食品安全;严禁校园周边个体商户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违者严惩。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理论界对法治的理论研究颇多。一般认为法治应具有如下内涵:①有普遍的法律;②法律为公众知晓;③法律可预期;④法律明确;⑤法律无内在矛盾;⑥法律可循;⑦法律稳定;⑧法律高于政府;⑨司法具有权威;⑩司法公正。从此内涵来看,法治应是指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秩序下,社会秩序由法律创设,创设该秩序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公众知晓、可预期、明确性、无内在矛盾、可循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包括政府、社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即法治就是一种社会各主体自觉服从法律所创设的秩序,并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秩序状态。司法之于法治的作用,在于对法律的公正性、各主体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评判,并对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制裁。司法对法律公正性的评判,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秩序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旨在促进各主体对法律秩序的遵守,防止法律秩序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重蹈人治的覆辙半岛BOB。归根结底,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作为公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对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评价。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司法公正与否主要有两项标准: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上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这两项标准,则作为个案的司法过程就是公正的。

  总的来说,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从这个意义来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内容。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是对人们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信合法交易进行规制BOB半岛。而司法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仅侵害了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他们产生对法律和规则的怀疑,同时也会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的信仰,导致民众规则意识的淡漠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滋生,最终会损害法治的存在基础。

  目前各界对司法是否公正评价不佳。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现象,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群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说法。虽然法学界、群众的说法均对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有不同程度的夸大,但是客观地说,在个别案件中司法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制度的问题。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某个审判人员的原因出现了司法不公的现象,从形式上是个别审判人员业务不精、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法性不够。但从实质上看,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缺陷,让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人了审判队伍,没有为审判人员的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主要有:

  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问题。法院的职能是适用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个案是公正的。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的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

  1.立法体制方面。我国立法体制实行的是立法制,即由代表参与立法。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大多数代表并不精通法律。而法律又是有独立理论体系、逻辑体系和语言体系的行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把立法这一高度抽象、技术性极强、字字关系重大的活动交由代表来完成,以体现我国立法的人民性,的确让各位代表勉为其难了。

  2.立法体系方面。上述立法体制的存在形成了中国当代特色的法律体系,即法律与司法解释并存的现状。一般来说,司法解释能紧贴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法律语言规范性、逻辑严密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就是审判人员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效力还要高于法律。但从国家制度的角度看,最高审判机关毕竟不是立法机关,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应仅是权宣之计。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角度看,没有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较为先进的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是不行的,我国的现行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

  1.机构设置方面。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司法独立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2.审委会制度方面。审判实践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庭提请审委会审定的案件,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审委会的组成来看,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庭室的负责人组成。客观地说,从其组员业务素质来看,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主要是负责行政事务,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同时此庭庭长对彼庭的业务也并不一定精通;从审委会对案件的审定过程来看,审委会成员事先并不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只是在召开审委会时,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及不同的意见,由审委会当场审定。故不论从业务专长还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来说,审委会的最终结论并不一定是最佳结论。

  3.审判制度中的核心——合议制度方面。审判中,我国案件决议制度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例外。不可否认,合议制对于防止审判人员的偏私,形成较为公正的结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合议制下,案件的审理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然当审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多数人的意见是否一定是公正的,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措施。实践中,多数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排斥少数正确意见的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另外,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一些中级和基层法院,合议制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很多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由某个主办人审理并草拟合议笔录,其他人签字了事,使合议制流于形式,这说明合议制和基层审判实践还存在一些脱节的地方。

  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预期,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综上,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完善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础,也是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对法治保障作用的重要前提。笔者以为,首先应制定完善的立法规划,确立机制,及时收集法律空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或者明显滞后实际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协调或者修改,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相关立法的完善。其次,应完善立法审议前的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机制,使相关立法建议得到专家的论证,并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加大代表中法律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的比例,保障立法过程能充分吸收相关立法建议,立法草案能够得到充分、客观的讨论和论证。最后,为了对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纠纷予以及时调整,针对成文法的滞后性特点,笔者认为应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并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使案例指导成为立法的有益补充,确保纠纷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化解。

  二是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司法最必要的就是独立bob半岛·体育,是不受干扰地实现法律。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都必须依赖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目的。从内涵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独立,它包含一系列关于法官任命方法、法官任期安全、法官薪金标准以及其他服务条件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法官个人免于外部压力,独立于除法律权威以外的一切权威。全面确立司法独立,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第一是要完善体制,使司法机关在人事、经费等方面与地方相分离。具体来说,应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实行人员、经费等问题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从制度上防止地方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第二是要继续司法机关内部改革。“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不变的主题。司法机关内部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当务之急应解决的主要是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合议庭的独立审判地位,案件的判处应由合议庭独立讨论决定,取消审委会对重大案件的判决权;其次应细化和完善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科学确定合议庭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每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都能得到独立的发表,防止合议庭成员的不当串通和不能独立、公正发表意见的情形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执行的独立性,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的权威。也只有确立了司法的独立与权威,法治社会才能得以最终确立。

  中国旅游产业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作为最早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市场汇合点,无论是投资规模,抑或经营效益,都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力。截至2003年底,中国旅游业的总收入已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GDP)5.3%(尽管受到“非典”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产业走势强劲,已大大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如何进一步保持其旺盛的发展势头,实现其在新形势下的产业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是业界人士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主要课题。要达到高度规模化经营的先决条件,是营造能适应旅游生产力发展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旅游产业链中各经营要素的关系,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旅游业的第二次腾飞营造一方沃土。在此前提下,建立合乎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并与国际行业规则相适应的法制环境,是启动中国旅游业进入法制化运行的必由之路。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中国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已经从单纯的数量性扩张向质量化、品牌化的方向拓展,加入“WTO”以后又将面临全球一体化的国际竞争。因此,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现状,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法律建设的速度较快,几乎每年都通过一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保障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仍是大大落后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展。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且,相关法规的建立,出台没有其内在的统一性,有时往往造成此法不容彼法,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

  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不仅取决于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更重要的是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法制观念的建立。即各级旅游管理与执法部门,以及旅游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与尊重,并在实践中自觉按照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与运作。而实际上,由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覆盖面较广,各关系主体错综复杂,加上长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各级政府的旅游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旅游规划与管理随意性极大,旅游“政绩工程”随处可见。

  旅游不仅是一个渗透性极强的产业,也是一个跨区域极广的行业。但长期以来,中国各地的旅游业发展各自为政,地方保护意识浓厚BOB半岛,加上部分旅游企业分属不同的行业系统,“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无法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势企业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整体发展。同时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条件和旅游投资项目缺乏宏观调控,致使旅游市场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次,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及环境等因素相适应。在国内,由于旅游业与产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也影响了整体优势的发挥。

  当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普遍认可的今天,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面对“入关”以后日益逼近的外资旅游企业的加盟,如何进行旅游业经营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制环境已成为当前业内人士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旅游专业理论界探讨的重要课题。加快旅游立法的进程

  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业的基本法。目前,有关旅游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已有不少,但还没有一部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能为“入关”后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改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以使得国内的旅游企业能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达到旅游业的法制化。

  从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旅游业的法制化程度依然较低,“人治”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因此,大力强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认真维护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BOB半岛,违法必究”是在旅游法制化的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保障体系,也是由“人治”到“法治”的具体表现。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指的是旅游立法,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就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保证旅游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时常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旅游业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知道旅游供给的发展。并且旅游业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其内部的各行业之间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微观决策就会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因此,对旅游业来说,宏观调控尤为重要。同时,在旅游业的决策和各项措施执行的过程中,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加强各地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配合,以达到它的各子系统按比例、高速度的良性发展,发挥它的整体优势。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群体。横向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中国的旅游业正以前所未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21世纪。但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方面。因而,建立一个健康的、符合旅游业本身发展规律的法制环境,以法治业,以法兴业,是当今中国旅游业与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和刻不容缓的事实。

  中国旅游产业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作为最早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市场汇合点,无论是投资规模,抑或经营效益,都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力。截至2003年底,中国旅游业的总收入已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GDP)5.3%(尽管受到“非典”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产业走势强劲,已大大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如何进一步保持其旺盛的发展势头,实现其在新形势下的产业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是业界人士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主要课题。要达到高度规模化经营的先决条件,是营造能适应旅游生产力发展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旅游产业链中各经营要素的关系,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旅游业的第二次腾飞营造一方沃土。在此前提下,建立合乎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并与国际行业规则相适应的法制环境,是启动中国旅游业进入法制化运行的必由之路。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中国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已经从单纯的数量性扩张向质量化、品牌化的方向拓展,加入“WTO”以后又将面临全球一体化的国际竞争。因此,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现状,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法律建设的速度较快,几乎每年都通过一系列的行业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保障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仍是大大落后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展。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且,相关法规的建立,出台没有其内在的统一性,有时往往造成此法不容彼法,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

  旅游业的法制环境BOB半岛,不仅取决于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更重要的是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法制观念的建立。即各级旅游管理与执法部门,以及旅游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与尊重,并在实践中自觉按照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与运作。而实际上,由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覆盖面较广,各关系主体错综复杂,加上长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各级政府的旅游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旅游规划与管理随意性极大,旅游“政绩工程”随处可见。

  旅游不仅是一个渗透性极强的产业,也是一个跨区域极广的行业。但长期以来bob半岛·体育,中国各地的旅游业发展各自为政,地方保护意识浓厚,加上部分旅游企业分属不同的行业系统,“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无法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势企业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整体发展。同时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条件和旅游投资项目缺乏宏观调控,致使旅游市场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次,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及环境等因素相适应。在国内,由于旅游业与产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也影响了整体优势的发挥。

  当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普遍认可的今天,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面对“入关”以后日益逼近的外资旅游企业的加盟,如何进行旅游业经营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制环境已成为当前业内人士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旅游专业理论界探讨的重要课题。加快旅游立法的进程

  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业的基本法。目前,有关旅游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已有不少,但还没有一部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BOB半岛,能为“入关”后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改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以使得国内的旅游企业能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达到旅游业的法制化。

  从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旅游业的法制化程度依然较低,“人治”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因此,大力强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认真维护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旅游法制化的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保障体系,也是由“人治”到“法治”的具体表现。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指的是旅游立法,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就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保证旅游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时常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旅游业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知道旅游供给的发展。并且旅游业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其内部的各行业之间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量不够,微观决策就会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因此,对旅游业来说,宏观调控尤为重要。同时,在旅游业的决策和各项措施执行的过程中,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加强各地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配合,以达到它的各子系统按比例、高速度的良性发展,发挥它的整体优势。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群体。横向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中国的旅游业正以前所未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21世纪。但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方面。因而,建立一个健康的、符合旅游业本身发展规律的法制环境,以法治业,以法兴业,是当今中国旅游业与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和刻不容缓的事实。

  (一)认真制订**年法制宣传工作意见。根据市局《**年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年全县法制宣传工作要点》,对全年的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工作任务。

  (二)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上半年,全县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深入完小以上学校为师生上法制课37余场次,受教育师生达4800余人次。深入村组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利用赶集日等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播放录像、张贴宣传图画、悬挂宣传标语的形式给群众宣传一些贴近生活的法律法规。深入到学校、村组开展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婚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法律知识。半年来,全县共开展法制宣传77场次,受教育人数21350余人,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了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

  (三)积极开展好各项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自3月1日云南省“综治**宣传月”活动启动以来,认线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等知识的宣传。此次“综治**宣传月”活动,设立永久性宣传牌3块bob半岛·体育,宣传横幅5条,共出动宣传人员129人次,宣传车32辆次,现场播放禁毒防艾宣传光碟17场次,深入农户家中宣传、座谈16户次,广播宣传45次,电视宣传45次,展示原植物23件次,禁毒防艾画展200余幅,发放宣传材料21579份,解答法律咨询89条次,受教育群众25000余人,宣传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同时积极开展好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二十周年及《律师法》实施一周年等专项宣传活动,全县累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出动宣传车2辆,悬挂宣传布标1条,现场解答咨询300余人次。通过各项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辖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从而更加有效的维护了我县社会的稳定。

  (一)继续抓好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工作意见》精神,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落实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建设用地。

  (二)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通过优化调解队伍结构,严格规范任职条件,并对全县600多名骨干调解员和司法所长进行培训,使调解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提高调解中心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三是围绕中心,搞好服务,重点围绕城乡热点、难点和群体性集访案件开展调解,有力地保障了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半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208件,调解成功200件,调解成功率为96%。公民与公民之间纠纷191件,公民与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纠纷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5件,邻里纠纷53件,赔偿纠纷30件,劳动纠纷1件,村务管理纠纷12件,土地承包纠纷19件,征地拆迁纠纷2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件,纠纷36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54人。

  (三)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指导。为密切与基层的联系,推动基层工作持续发展。各乡镇司法所立足本职,积极参与当地中心工作,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参与群体性突发矛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的专项治理,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了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半年来,共参与调解各类疑难、复杂民间纠纷14件,制定规范性文件2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21件,处理成功20件半岛BOB,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2次,排查出各类纠纷140件,已调处140件,调解成功140件。为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6条,基层政府采纳6条,防止群体性上防8件,制止群体性械斗2件。

  (四)做好社区矫正启动准备工作。一是成立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二是落实对象,摸清现状。通过排查摸底,我县有社区矫正对象66人。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对全县7名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三规定、一办法”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努力锻造高效精干的社区矫正队伍。四是落实社区矫正的启动,七个乡(镇)的表格、名册等已落实到位,即将进入社区矫正对象的移交工作。

  (五)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一是指定专人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强化档案管理。二是狠抓“两劳”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三是在各村成立帮教小组,志愿者队伍,确保每名回归人员回村后都能得到很好地帮教。半年来,全县共有应回原籍报到的刑满释放人员为16人(无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报到11人,对11名“两释”人员进行了登记造册,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配合村委会落实责任田11人.在帮教过程中,建立了“四个必访”,即:有纠纷必访、有思想波动必访、有困难必访、有反常言行必访,教他们正确看待自己的过去,鼓励他们自尊、自强,树立自信心,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帮助他们消除消极因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六)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半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所共诉讼事务4件,非诉讼事条15件,调解纠纷31件,解答法律咨询141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0件,参与司法行政工作6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32万元,业务收费0.056万元,完成了5个法律服务所和12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

  (七)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确保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根据《普洱市司法局转发云南省司法厅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文件的通知》和《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盟县农村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办发[**]1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治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在全县深入开展为期三个月(4-6月)的农村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进行调处,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活动期间共排查纠纷47件,办结47件。其中:土地征用4件471人,土地承包2件630人,林权争议3件43人,水土纠纷3件7人,村务管理14件28人,优抚救济2件20人,邻里纠纷1件6人,其他18件736人,使农村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我县只有一名执业律师,因未年检注册,所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但相关法律工作者能够积极开展咨询、等业务bob半岛·体育,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公务员之家:

  (二)公证处严格按照《公证法》、《公正程序规则》、《公证员职业道德纪律》的要求,认真做好《公证法》的宣传。积极拓展公证业务领域,严格把好出证质量关。半年来,接待公证来访35件,受理22件,出证22件,无假证、错证现象发生,为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开展“四学”活动,即学理念,学业务技能,学创新意识,学道德规范,强化学习意识,打造“学习型”队伍。二是强化内部管理,重点把握受理、审查、审批、收费、出证等五个环节,实行办证与收费分离制度;同时,认真做好公证投诉查处工作。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制定并遵守“四不”、“四坚持”,打造公证“精品工程”。

  (一)依法维权,确保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44件,其中民事40件,刑事4件,通过援助案件办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运行机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了统一的立案审批制度、受援人意见回访制度、案卷统一归档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的实施,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三)整合内外资源,拓展法律服务渠道。一是督促指导律师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是鼓励法律工作者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加律援助中心自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力度。

  五、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积极推进队伍建设,塑造司法行政队伍新形象

  按照县委和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顺利完成了学习实践活动的学习调研、分析检查阶段规定的动作,目前已转入整改落实阶段。同时,认真组织学习并参加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读本的考试。在活动中,我们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搞好思想动员。二是实事求是,做好分析评议bob半岛·体育。三是开门纳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多层次反馈的基础上,做好自我分析。五是求真务实,开展评议。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司法干警们的思想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工作主动性有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党员同志能始终坚持以一个优秀党员的标准衡量自己,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半岛BOB,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三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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