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卫生的措施十篇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成为全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人们认识到:不保护环境,人类可能会毁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于是各国在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内立法重点的同时,也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途径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渗透于一切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领域。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绿化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或者说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被提了出来。1971年,gatt专门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反映了gatt开始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对待。“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表明,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对贸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形成贸易壁垒,因而,消除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了gatt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以及wto的产生,使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可见,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多个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这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理念渗入世界贸易规则,国际社会早就开始缔结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各种危害环境的自由贸易进行限制。如针对象牙贸易造成对大象的大量捕杀而使其濒危,硬木贸易导致东南亚地区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甚至对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和林木资源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危险废物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问题等。国际社会为此已经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环境保护公约,这些公约的宗旨就是通过限制贸易达到环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员国的贸易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环境保护渗入国际贸易规则,现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状况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这两大阵营在对待贸易相关国际环境保护措施和世贸规则这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的态度上完全不同。发达国家鉴于自身环境优势和经济技术优势,一方面有意规避或者不遵守有关的限制贸易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企图进一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用世贸规则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求保护本国经济。而发展中国家则恰好相反,来自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怀有警惕的心理,他们特别重视这些发达国家是否能够遵守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规则。
由于发展中国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使用世贸自由贸易规则来抑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一致努力,现有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已经包含着大量考虑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条款。但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双重优势地位却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为此,国际环境法把“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求达到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质的平等。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wto规则也十分注意防止环境保护措施成为世界自由贸易的障碍,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口实。然而,在国际交往特别是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设置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也正是由于这些活动,常常引起国际讼争。所以,在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讼争,往往表现为环境保护措施与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这就使探索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必要性原则。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这些合法目标包括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
2、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成员方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3、协调与等效接受原则。各成员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并鼓励各成员方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即使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之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在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根据sps,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规定的前述四项原则外,还需要遵守“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按照“以科学为依据”原则,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从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的解决来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的“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②
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成员方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做出的科学分析报告。③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④有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严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低,进口方确定的保护水平就比较低,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宽松一些。但是,sps规定,无论进口方确定的措施是严还是松,都应考虑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⑤
从tbt和sps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环境,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wto规则对于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规定了限制原则,即:一旦成员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违背了不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就构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在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中,就可以看到这些原则的价值。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世贸组织则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结果美国败诉。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认为美国不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动物,而是美国保护动物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换言之,如果美国对本国渔民也采取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国的做法就是恰当的了。正因为美国采用了差别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保护动物,而是以保护动物之名行保护本国渔民利益之实。
由上述可见,wto一系列规则实际上在努力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它既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自然资源,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歧视和变相限制自由贸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同时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超级秘书网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贸易来减轻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也是为了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wto规则与环境保护国际规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一致性丝毫也不能掩盖两者的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它所规范的贸易通常明显地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而wto规则主要是以贸易自由为目的的,贸易所涉及的产品本身并不明显有害于环境。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评定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保护环境,美化环境,做好水土保持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水利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及业主、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守有关野生动物、树木、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杜绝一切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随着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陆续进场,在布置修建生产生活营地及综合加工厂等附属设施时,确保施工区域内施工现场、生活区、生产区等符合环保及卫生要求。在规划和建设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1 生活生产营地及综合加工厂等附属设施的布置应做到房屋建筑布局紧凑合理、整洁美观,风、水、电、通讯管线布置整齐有序,尽量不损害周围的树木、植被等,并在生活区内进行绿化建设,创造优美和谐、赏心悦目的生产生活环境。
1.2 经常开展对全体施工技术员的环境保护教育,不断强化大家的环保意识,并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奖罚细则且坚决贯彻落实,认真自觉地维护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不受破坏。
1.3 施工机械设备和进场材料的停放、堆存要集中整齐,对、、油料、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剧毒和辐射性材料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专门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由专人在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指导下进行保管。
1.4 施工期间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维护施工区域内的植物、生物等保持原状,严禁乱砍乱伐;对施工活动界限之内的场地,必须防止发生土壤冲蚀、水土流失,工程弃碴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法措施实施。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在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同时又不影响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如下措施,确保工程区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2.1 施工废水处理。施工期间的废水主要为砼系统废水,砼系统废水主要为砼系统的冲洗废水,废水主要含泥沙和水泥颗粒,砼系统冲洗废水排出口下游设平流式沉砂池一座,沉砂池后设置搅拌池和平流式沉淀池,沉砂池、搅拌池及沉池池体均设于地面以下,池壁采用浆砌块石水泥砂浆抹面。流程如图2-1-1。
2.2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在施工区及多粉尘作业面以及汽车行驶路线辆,安排人员定期洒水,施工高峰期及时洒水,减少粉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2)水泥装卸采用文明作业,减少水泥粉尘对大气的影响。做好燃油机械及车辆的保养,禁止不符合国家废气排放标准的机械进入工区。
2.3 施工噪声控制。(1)施工机械应尽量选用高性能、低噪声的设备,对施工机械应合理使用、加强维修,以降低噪声,力求使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2)施工区在布置上力求高噪声机械、工厂远离生活区和附近村庄,以减少对施工噪声对施工区附近人员的直接影响。(3)在保证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控制主要噪声源的夜间施工和施工运输的夜间行车,使居民区夜间声环境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中的I类标准。
2.4 施工期人群健康防护。为防止施工期施工区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流行,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护:(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区前由医疗卫生机构对施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进场;对工区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二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及时隔离治疗,并调离食堂岗位。(2)加强工区的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做好工区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对临时生活区进行虫媒消杀。(3)不定期进行工区卫生管理制度及工区卫生状况的检查,生活垃圾由专职人员收集、清运。
2.5 弃碴场环境保护措施。(1)建筑垃圾和施工弃碴按业主指定地点堆放,堆放位置、堆放高程及表面保护满足施工规划要求,可利用料按使用要求运至可利用料堆,对施工场地的开挖施工,边坡开挖施工采用保护措施,碴场四周设置挡墙、布置排水沟,防止水土流失。(2)按照弃碴场的需要,表层需覆盖土层,可用工程弃土覆盖,弃土覆盖厚度满足施工规划要求。
2.6 景观与视觉保护措施。(1)精密布置、精心施工,尽量减少林地、草地的损失。(2)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3)各种临时停放的机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4)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2.7 生态保护措施。(1)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2)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认识。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3)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境,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4)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安排意见》(县委办发〔〕15号)文件精神,不断改善校园环境,提高广大生师生文明素质和校园文明程度,全面展示临泽教育发展的良好形象,根据教科局《关于印发校园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教科发〔〕103号),结合学校教育工作实际,在学区校园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特制定活动计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巩固提高“全国文明县城”创建成果的要求,以“清洁环境,保护健康,共促文明”为主题,提高全县校园卫生环境质量为目的,加生健康知识教育宣传,深入开展校园卫生环境集中整治,营造良好校园环境,构建和谐临泽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开展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结合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彻底清理卫生死角,全面改善校园环境卫生面貌;认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切实做好季节性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广泛宣传,发动家长,倡导文明、卫生新风尚,提升广大家庭、家长健康意识和文明素质;全面提高校园卫生管理水平。
1.集中整治校园环境卫生。结合校园植树绿化美化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清除校园环境垃圾和杂物,做到无垃圾、杂物和卫生死角。清理校园内及周边堆放的柴草,消除火灾隐患,清理整顿果皮箱、垃圾池等垃圾收集设施,整顿车辆停放秩序,搞好厕所卫生。
2.彻底整治室舍卫生。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教室、教师宿舍及公用房卫生大整治,清洁教学和生活设施、用品及墙面地面等。
3.切实加强日常卫生监管。加强校园卫生日常管理和督查,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和档案。加强室舍、环境卫生整治和维护,落实校医室职责,落实室舍日常通风换气措施,有效降低co2浓度,保证室内光照度达标,采取紫外线灯、消毒剂喷雾等方法定期进行室内消毒,进一步优化室内微小气候。高度重视校园季节性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晨午晚检及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4.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加强活动宣传和信息报送,通过创办宣传专栏、张贴标语、发放传单、开通校园广播专题栏目、召开主题班团队会、专题讲座、师生集会等形式,广泛开展“清洁环境,保护健康,共促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多种活动,传播有效灭鼠、防控流感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知识,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强化广大师生的卫生、环保意识。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校园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典型事例,扩大活动影响,确保活动成效。
1.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按照县教科局总体部加强领导署,制定本学校的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计划,周密安排,明确要求,责任到人,确保安排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把校园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任务落到实处。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号召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卫生整治,爱护校园卫生环境,保持室内室外整洁,讲究个人卫生文明,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确保自身和他人健康。
2.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学校要按照整治重点,认真研究部署卫突出重点生整治任务,细化工作指标,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任务落实,认真开展校园卫生集中整治,清理卫生死角、盲点,抓紧搞好绿化、美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漫步于卫生城徐州市,优美的环境与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环境卫生的工作性质与预防措施缺乏等因素,使得环卫工人的健康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研究于2015年7月至8月份对徐州市区环卫工人空气污染的认知与防护进行现状调查,剖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改善环卫工人的职业现况提供了数据的支持和理论依据。
1.1研究对象。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根据徐州市区的区域划分现况选取5个区(鼓楼区、云龙区、贾汪区、泉山区、铜山区),从每个区中分别抽取100位环卫工人,共500名环卫工人为调查对象。
1.2研究方法。采用现况调查的方法,用自主设计问卷(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对于空气污染的认知、预防防护水平等),在环卫工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现场面对面的询问方式调查,实施简单的体格检查与现病史、体征相结合,判断身体健康与否。
对所有问卷进行核查编码后,使用epidata3.0建立数据库,SPSS16.0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
3.1一般情况。调查500名工人,收回500份调查问卷,准确率100%。接受调查的环卫工人中,男性261人(占52.2%),女性239人(占47.8%)。总体年龄最小为35岁,最大为72岁,平均年龄(58.9±6.9)岁。身体健康人数为144人(占28.8%)。文化程度以小学及以下为主,有447人(占89.4%);其次是初中有54人(占10.5%)。平均工资为1387元。环卫工人对于国家政策了解程度完全不知道的占41.4%,单位开展卫生健康讲座情况中仅有8.8%的环卫工人接受了定期的健康教育。
3.2环卫工人对空气污染的认知。受调查的环卫工人对于空气污染构成的知晓率为31.2%。对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健康状况的环卫工人进行空气污染物构成知晓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文化程度=45.3,χ2健康程度=20.2,P0.01)。关于环保方式和雾霾空气质量的问题调查,知晓率分别为70.2%和46.6%,环卫工人对于空气污染来源知晓率较高,达84.0%。对污染物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危害程度认识仍不足,总知晓率为58.0%。对污染物引发的疾病知晓率为58.0%,知晓率的高低与文化程度和自身身体健康程度有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文化程度=13.1,χ2健康程度=10.9,P0.01)。详见表2。
3.3环卫工人预防防护水平。调查显示,在徐州市区环卫工人中,52.6%人知道戴口罩隔除粉尘和微生物,27.2%人知道合理饮食可提高机体抵抗力,降低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19.4%的工人知道口服预防药物可以减轻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详见表3。
3.4环卫工人预防防护措施使用情况。在受调查的环卫工人中,由于穿荧光工作服是所属单位的强制要求,所以使用率最高(99.8%),戴口罩率是26.0%,工作时戴手套的有38.4%,口服预防药物的仅有0.4%。
4.1改善环卫工人基本情况。环卫工人由于工作性质与社会地位的缺陷,导致从业人员多为文化水平低的中老年人。一方面,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暴露于各种致病危险因素之中,且保护措施不健全,严重威胁他们的健康。环卫工人也是现代社会殊的弱势群体[1]。其次,环卫工人工作待遇差、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现象普遍多发,继而造成此类现况。相关职能部门应适当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水平,加强福利制度建设,以此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4.2提高环卫工人的认知水平。基于环卫工人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相应部门应重视对于环卫工人的健康知识与岗前培训,对环卫工人的职业防护意识进行培养。并且讲座与培训不但成本低廉,具有及时性、可及性、广泛性和无副作用的优点[2],对于宣传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对于环卫工人来说,对污染的认知水平与自身的健康也息息相关。广泛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宣传,让环卫工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权利,熟悉工作中存在的健康隐患,真正做到事先防患于未然。
4.3提高环卫工人预防防护水平。由于环卫工人工作环境因素多变,长期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为尽可能减少影响,需要在知识普及的前提下,针对环卫工人的工作特性,配备荧光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基本防护设备,做到拥有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防护设备皆由工人自行购买,与相应的法规规定违背。有关单位需依法加大资金投入,为环卫工人配备防护设备,并且提高道路机械化作业率[3]。当代社会由于知识谬论的横行以及环卫工人生活质量原因,导致其对于饮食与药物等有效防护措施的认知产生误区,需进行合理的宣传,以此达到环卫工人的健康防护作用。
4.4加强环保意识与调查研究。环卫工人所处的社会环境需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与压力的同时,应不断提升总体市民综合素质,树立环保观念。环卫工人是现代社会殊的一个群体,应该提高社会对环卫人员的认识,关心和爱护他们,尊重他们的辛苦劳动[4]。将他们融入社会的大群体中,共同构建一流的和谐人居环境。
[1]余金聪,张晓畅,殷香雪,等.武汉市城区环卫工人职业防护状况调查[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27(3):182-183.
[2]杨吉星,汤显,杨芸,等.上海市虹口区外来环卫工人卫生服务现状调查[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4,(2):17-18.
[3]杨卫军.郑州市环卫工人生存和保障状况调查与分析[J].河南农业,2014(8):59-60.
施工中水土保持工作和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开工后,针对本标段自然地理环境特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严格按照《环境保》及《水土保持法》要求,积极维护当地自然环境和居民清洁适宜的生活、劳动环境,尽可能保持原有绿化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此制定如下措施。
2.1桥涵施工,为防止水土流失和对水源的污染,在基础开挖中,沙石、泥土要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便排放废油、废水,乱扔垃圾。
2.2靠近生活水源的施工,用沟壕或堤坝同生活水源隔开,避免污染生活水源,施工废水、生活废水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避免直接排入农田、河流和渠道。
2.5在农田区施工时,对既有的排灌系统加以保护,必要时修建临时水渠、水管等,保证排灌系统的完整性。
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污染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在运输水泥等易飞扬物料时用蓬布覆盖严密,并装量适中,不得超限运输bob半岛·体育。
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汽油等易挥发品的存放要密闭,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4.2施工和生活中的废弃物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至指定地点。工地设置封闭式厕所,派专人清理打扫,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以防蚊蝇滋生,病毒传播。
4.3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挖出的材料立即运出现场,并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施工中废弃的零碎配件,边角料、水泥袋、包装箱等,及时收集清理并搞好现场卫生,以保护自然环境与景观不受破坏。
对使用的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安装消声器并加强维修保养,降低噪音。机械车辆途经县城、村镇和营区时减速慢行,尽量不鸣喇叭。在村镇附近固定的机械设备,修建临时隔音屏障,减少噪音传播。在村、镇附近施工时,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bob半岛·体育,尽量降低夜间车辆出入频率,夜间施工避免安排噪音很大的机械。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距离,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音叠加。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等场地,尽量远离居民区。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在高噪音区和低噪音区的作业时间。
6.1水土保持设施要坚持“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内、外的植被、树木等等尽量维持原状。砍除树木和经济植物时,应事先征得环保部门、所有者和业主的批示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地表植被加以覆盖,临时用地范围内的耕地采取措施进行复耕,地表植草或种树进行绿化。
6.2营造良好环境。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同时在生活区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严禁施工人员猎杀野生动物。
6.3及早施作防护工程、排水工程和地表的植被覆盖,防止水土流失。工程完工后,及时彻底进行现场清理,并按设计要求采用植被覆盖或处理措施。
6.4对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按规定措施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地点进行掩埋,防止对动、植物造成损害。
7.1.1队伍进场后,立即进行教育动员工作,要求所有人员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当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搞好工民关系,以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7.2.2合理规划施工工序,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缩短使用时间,及时恢复土地原有功能,对珍稀动物、植物加以保护。
7.2.3在确有必要的地点与时间,提供足够的照明、护栏、围栏、警告牌及看守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安全与方便。
7.2.4在施工队伍内部,搞好生产劳动保护,对职工配足防护用品,在人员集中地,设置较全面的生活、卫生等设施,以保证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环境卫生。
7.2.5在施工期间,要经常对主要施工机械、车辆通行的道路进行维修并洒水,以保证沿线居民生活方便,防止对居民及作物造成污染。对于建筑材料,料场设在常风向下侧,采取防尘措施,拌和站远离居民区。对容易飞扬、渗漏并造成环境污染的材料,采用密封或覆盖的方式专门运输。
7.2.6各种材料、机械设备存放都要按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水、防晒等工作。对各种施工机具设备及时保养,做到经常清洗、检修,凡未经检修与清洗的机械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8.1项目部机械材料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运行过程的控制,设置职业安全健康控制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各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执行情况。
8.2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指标的实现,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时刻对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控制,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声排放、固体废弃物废弃,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8.3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和各分部维修人员,在施工和机械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施工技术规范和维修规程的规定进行作业。
8.4项目经理部机料科组织对施工、维修和职业安全健康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施工现场按标准配置各种安全警示标识,并保证警示标识齐全完好。
8.5项目经理部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同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交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作业交底按过程或工序进行交底到相关人员、班组长。
本项目大气环境评价以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推荐的AERMOD预测模式。采用这种预测模型有多种气象组合条件,本文预测采用最不利的气象条件,因此,预测结果是本养殖场恶臭气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最大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福建某生态养殖基地项目养殖规模为年出栏商品猪5万头,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5亩,配套建设猪舍、沼气池、污水处理站、饲料加工车间、辅助工程设施、供电、通信设施、道路等。
本项目2.5km范围内分布有村落8处,约400余户,距离项目最近的居民点直线m。项目周边地表水体为南、北侧100m小溪流,评价范围内无地下水和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规模化养殖场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猪只养殖区,如猪舍、粪便、尿液处置区域。猪只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猪只粪便在堆肥过程,往往为无氧或者厌氧条件下,分解反应后产生的物质主要为甲醇、有机酸和各种醇类,这些物质都会略带臭味和酸味,而含氮化合物在无氧、厌氧条件下分解为乙烯醇、氨、甲胺、二甲基硫醚、硫化氢等恶臭气体,养殖场恶臭的成分十分复杂,主要成分为NH3和H2S。本项目恶臭排放源强见表1~表2.
2.4.1影响预测和评价①预测因子。选取硫化氢和氨气作为大气影响评价的预测因子。②预测参数及污染源强。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1~2。③预测范围。根据大气环境影响导则的要求,本项目预测范围以养猪场为中心,边长为5km的区域。④预测模式。采用AERMOD预测模型。⑤预测计算点。预测范围内硫化氢、氨气落地浓度分布及最大落地浓度点。⑥预测得出的贡献值。通过模拟预测,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估算得出硫化氢、氨气污染气体浓度分布的预测情况。2.4.2预测结果分析①无组织排放对厂界的影响预测结果采用估算模式预测拟建项目无组织面源对厂界的影响,结果见表3。拟建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NH3和H2S在地块场界的小时浓度贡献值均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厂界浓度限值1.5mg/m3和0.06mg/m3要求。②恶臭对敏感目标影响。采用估算模式预测拟建项目恶臭污染物排放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养殖区域影响叠加后结果见表4。拟建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NH3和H2S对敏感目标预测值占标率分别为3.014%、10.54%,可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表1标准:NH3:0.20mg/m3,H2S:0.01mg/m3要求。
采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组织污染物NH3及H2S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所选的某养猪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0m,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6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照GB/T13201—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规定,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与居住区之间应该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具体的计算公式为:Qc/Cm=(BLC+0.25r2)0.05LD/A通过上述分析计算,计算出最大的卫生防护距离为48.4m。根据取值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小于100m时,级差为50m;大于100m,但小于或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计算出来的L值在两个级差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计算出来的卫生防护距离处于同一级别时,该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故此,本养猪场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地块与周围敏感点应设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2.7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根据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避开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处,养殖场与禁建区域边界不得小于500m。参照GB18055—2012《村镇规划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养猪场20000~25000头猪距离为800~1000m,本项目年存栏量为50000只,取最大的卫生防护距离,最终确定本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m。根据该要求在养猪场厂界外10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1)生物制剂。将“亚罗康菌”微生物制剂直接添加到饲料中,可将猪体内的NH3、H2S经过猪只的肠胃消化转化为可吸收的有态氮及其他物质,使得猪只粪便中的有害物质大程度的降低,既可以提供饲料中的营业成分利用率,并且减少了恶臭气体的产生。2)喷EM菌液。在猪舍地面、堆肥场及废水处理站区域,每5天喷雾一次500倍稀释的EM(有效生物菌群)液。喷洒EM菌液后空气中硫化氢平均浓度降低约60%,氨气浓度平均降低约35%。3)恶臭气体UV高效光解净化处理系统。项目干粪处理区内拟安装一套集气罩,将恶臭气体收集后引至恶臭气体UV高效光解净化设备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外排,经过大气稀释后对外部空气环境影响极大减小。4)绿化。种植绿植,提高养殖场形成植被隔离屏障,是养猪场采取的治理恶臭的常用措施,不仅可以美化养猪场的环境,成本低,操作性强。可以选择在养殖场道路两边种灌木、花卉、草皮等,形成绿化防护林带,阻隔、吸收恶臭气体的,同时形成景观阻隔。5)日常管理。在运营阶段,及时清理猪只粪便,及时清扫干粪处理区及废水处理站区域,保持项目区域清洁。
根据预测结果表明,该生态养殖基地运营后,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污染物在养殖场区域内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厂界浓度限值1.5mg/m3和0.06mg/m3要求。根据恶臭的产生环节、源强特点及大气预测结果,提出采用生物制剂、喷EM菌液、UV高效光解净化处理系统、绿化隔离及加强日常管理等措施,对恶臭进行治理。规模化养殖场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采取上述的各种治理措施后,可明显减少养殖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对空气环境的影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能够满足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得到平衡发展。
[1]王娇娇,高云,雷明刚,等.猪舍有害气体分析及控制措施研究进展[J].养殖与饲料,2015(7):5-8.
(一)坚持一个目标。***管理处坚持以巩固和发展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成果为目标,继续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全力打造***靓丽整洁、宜居宜商、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夯实两项基础。一是夯实市容市貌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市容环卫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大监察和管理力度,按照“勤快”和“细致”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市容市貌的“精细化”管理。二是夯实队伍管理基础。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以人为本”和“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在继续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狠抓队伍养成教育,努力培养全体人员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作风和精神,切实提升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效能。
(三)提升工作效能。一是突出高频巡查,强化问题整改。***管理处主要领导召开周例会,回顾总结本周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并布置下周工作。并且每天对市考评的环境卫生等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同时,管理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天上班前有计划的对各社区的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进行巡查记录。***考评组不定期对各社区及辖区内的各条道路进行考评,对不合格处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二是积极动员,全员参与。***市容环境整治应提倡“***主导,全员参与”思想,积极动员***及社区参与整治行动,深入开展义务大清扫活动,针对重点小区内的卫生死角、乱堆放、乱张贴等问题进行逐一清理。
(一)开展专项治理,促使“五乱”得到遏制。***中队围绕道路容貌、环境卫生、违章搭建三大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五乱”等违规违章现象,切实解决市容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有效改善城市市容环境。
(二)疏堵结合,加大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力度。针对***老街问题,***中队准备设立疏导点,满足周边市民的实际需求,在不妨碍周边公共交通秩序和不影响市容环境前提下增设摊位。并且加强路面管理,实行全方位、全天候、错时无缝隙管理,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使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三)落实长效管理,促使市容秩序整洁有序。坚持错时管理,提高对城区主干道和重要区域的巡查管理频率。积极探索推行城区疏导点管理新模式,有效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城区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坚持做到一宣传、二服务、三教育、四管理,对屡教不改的行为人,则严格按照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的要求,依法实施处罚。
(一)摸底排查。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居民小区卫生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排内容包括卫生死角、积存垃圾,垃圾收集设施等设置和管理不到位问题。对需要集中清理的卫生死角进行了登记,并根据清理工作量及难易程度进行了分类。
(二)全面整治。根据摸底排查的登记情况,***中队与社区联合从卫生死角开始,对所有社区积存的垃圾进行集中清运,对门面店后乱丢乱放的现象进行教育与整顿。社区人员与保洁人员积极配合,全面排摸,掌握情况,逐户上门走访相关商户。同时,鼓励居民提供信息线索,形成群防群治态势。即使如此,还不足以真正做到全面改善,因此***中队切实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逐步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做到防控结合。
(三)巩固成效。社区一方面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的治理,落实环境卫生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加大爱护社区环境卫生的宣传力度,加强环保意识的教育,提高居民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自觉性,营造出人人动手,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以此改善社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状半岛BOB。
城市长效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反复性工作,是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稍有松懈就会回潮。***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将抓日常、抓基础、抓完善,确保城市环境卫生不断改善。
按照三年工作方案,做好道路交叉口、预留口马路块的改造,对道路破损板块做好破除浇筑;拾遗补漏,对破损的道板、侧石及集水井做好更换、维修;继续做好11条道路的改造提升工程。
“错那县能取得今天的环保成绩,得益于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更凝聚着全县干部职工的心血。”错那县县长布多说。
错那县地处边境,气候条件恶劣,生态系统脆弱,如何在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的同时,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是历届错那县委、县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我们坚持县里各项工作的开展以确保环境不被破坏为基本出发点,并在财政收入吃紧的困境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错那县县委余胜能告诉记者。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安居乐业,环保先行。”这是错那县一贯的工作原则。随着错那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稳步推进,错那县委、县政府在努力拓宽农村领域经济发展路子,增加群众经济收入的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以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区舒适度和整洁度为目标,多措并举,村居环境卫生整洁度极大提升。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错那县环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2014年,投入36万元新建3座公厕;投入资金61万元,新建68个垃圾桶及2辆垃圾清运车、1000个垃圾桶;2015年,对全县10个乡镇55个村民小组,配备了148名村级环境卫生保洁员,为4个乡镇及勒布办事处、县城环卫队等6家单位购置垃圾车6辆。同时,着力加强重点交通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每个月固定时间和重大节日前,由县环保局雇请民工,对县城范围内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开展道路卫生清扫活动。如今的错那县,再也看不到“脏、乱、差”的现象,一个靓丽、干净、整洁的新错那呈现在世人面前。
一个城市的品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文明风气上。在加强环保工作中,错那县以创建文明卫生县城为契机,积极谋划,制订了《错那县创建文明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以“创建文明城市、共建美好错那”为主题,解决突出问题,力争将错那县城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市政功能配套、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稳定、文化生活健康,具有较强辐射力、吸引力、竞争力的文明卫生边陲城镇。
“错那县自然环境恶劣,生态脆弱,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需要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布多说,“近年来,错那县始终把森林生态保护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实现途径,加大大面积植树造林、严格落实森林生态补偿机制。2014年全县整合资金1488.5万元,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共完成植树造林面积达1万亩,并出台了林权管护措施;2015年投资2529.86万元,完成了10270亩的植树造林任务,通过开展创新管护工作,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在觉拉沟初步形成‘绿色长廊’。”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自觉增强环保意识俨然成为错那县干部职工的共识,每年植树节,全县干部职工都自发人均筹资100元用于植树造林。在勒布沟、浪坡、库局等三个林区实施的禁止乱砍滥伐、运输买卖木材的生态保护措施,使林区绿色环保有了保障。作为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的湿地在错那县也得到了较好保护。该县加强县城湿地保护及修复工程,2015年起,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并雇佣了湿地管护人2名,投资2671.92万元实施了县城整体功能提升建设项目,生态景观靓丽纷呈。
虽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环境污染问题仍旧十分严重,仍有许多的企业及个人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把法律法规致放在一旁,这样就造成了环境污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为了能够使我们人类以及地球上的各种动植物能够更好的生存和繁衍。环境保护应不仅仅是国家政府部门所要倡导和实施的课题,作为大自然中的一员我们社会上的各种企业、个人等应全部加入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
而作为工程施工企业的自身怎样在工程施工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最大程度的对周围的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呢?大体可分为三步走。具体为:
第一步:开工前,建立环境保护体系,确立环境保护目标,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小组。认真贯彻杰国家及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小组的成员及其各职能部门进行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共同保护好施工环境。
企业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需根据施工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各职能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计划进行实施。与施工地点附近的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等建立良好的关系。采取必要的预防环境污染措施,建立环境保护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施工区周围的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组成,随时听取监督小组的意见,对提出的可进一步改善环境的意见进行采纳。
施工中容易造成的污染主要包括: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建筑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在施工中必须针对每一项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1)安排专人对工地临时道路上由于车辆运输材料而洒落的建筑废料渣、砂石料等进行清扫,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洒水车,每天定期的对运输道路进行喷洒,做好除尘作业。
3)工地上的原材料污染措施。对工地上所需的水泥、粉煤灰、石灰粉等,进行必要的遮盖,以防治大风引起的灰尘乱飞现象发生。
4)工地的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使用的各类柴油、汽油需执行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地上禁止使用气体排放不达标的机械设备。
5)清理建筑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以防止造成扬尘。对需要销毁的废弃物,将其运输到环保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和掩埋。
1)搅拌系统废水处理措施:搅拌系统生产的废水经排污管道排入沉淀池,充分处理后回收循环使用,沉淀的泥浆等定期清理送到废料场。
2)项目部、生活区及施工区,依据现场地形情况布置排水沟,并在平整场地过程中保证地形中间略高于四周,保证一定的坡度利于排水。做到废水不外流,场内无积水。
4)项目部所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生活垃圾要集中进行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在施工区及生活区的厕所附近设置临时化粪池,污水均排入化粪池,当化粪池满后,及时与环卫部门联系,由环卫部门将其运走。
1)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要求及其当地环卫部门要求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和掩埋。
2)施工期间,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定点堆放,分类处理,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单独进行处理和堆放。
3)工地设专人进行打扫和清理施工区和生活区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储蓄罐,防止垃圾流失,定期的将产生的垃圾按照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和处理。
1)在能够保证完成施工作业的情况下,使用噪音较小的施工机械设备。对于噪音较大的设备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如必须使用时,可将其布置在远离施工红线的位置,以减小噪音影响。
3)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避免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如确实需要夜间施工,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并将其施工时间详细的告知附近居民,对产生的影响对居民给予道歉,并尽快的完成施工任务,将其噪声污染降至最低。
4)工地内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严禁工地人员大声的喧哗,不使用高音的喇叭等设备,加强工地施工人员的防止噪声扰民的意识。
1)尽量避免对工地及其周围环境的破坏,避免不必要的树木砍伐,以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区的水土保持。
2)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区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保护有限的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不猎杀野生动物、不砍伐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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