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环保在行动》第一百四十四期 危废产生企业注意了危废管理一定要这样做!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由此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为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保障工作BOB半岛,市生态环境局在近日召开了安全生产百日行动警示教育暨危险废物管理现场推进会,要求我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危废管理水平与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杜绝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随意排放、贮存的危险废物不仅污染了弃置地点,而且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会对该地区环境造成不可预知的影响,甚至有些影响是不可逆的BOB半岛,对环境危害极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提升危废管理水平和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召开了安全生产百日行动警示教育暨危险废物管理现场推进会,总结分析了全市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国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韩俊涛参加会议。
会上,张国建要求参会的危废产生企业要做好危险废物的“三防”措施,确保环境安全,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转移处置降低环境风险,理清危险废物的来源和去向,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做好规范化管理,提高环保治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两促进、两提升。
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安全部部长 王甲俊 :“门口设的有危废管理规定和联系人,我们执行新固废法,有一个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个人开不开,包括转移、 危废的入库、出库,需要两个人同时做记录和管理,必须通过手签,打开门。”
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安全部部长 王甲俊:“大家进来都能看到,我们这个(危废)库,平均面积有500个平方,是进行分区管理,我们公司所有的危废都进入到这个仓库里面,地面是做过防渗处理,有导流槽,导流槽的设置是通过这边(废水)收集以后,沿着导流槽,进到我们厂房北边有一个收集池子,遗留的废物进到我们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安全部部长 王甲俊 :“我们专门设置了一个抽风的系统,上面是一个抽风系统,抽风之后,北面有一个危气处理装置,然后进行达标排放,这是我们排污证上的一个排放口,执行排污许可证上的检测方案。”
想要杜绝环境污染问题发生,危废生产企业一定要认真查摆现有管理上的漏洞,提升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才能切实提高危废处理水平,提升危险废物管理能力。
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骏:“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对危废管理历来非常重视,首先,我们公司建立了领导考核机制,定期组织进行培训,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专有的危险废物的储藏间,制定了专门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在危废储藏间里面分区进行管理,建立了各项危险废物的台账制度、管理制度、联单制度等等,在危废储存当中要求都要标识,要进行严格的‘三化’管理,另外,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演练,有我们专门的环境应急预案。”
危废生产企业需要提高危废管理水平,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强化协调监管的同时,对危废管理开展严格执法,提升危废管理能力。
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点污染源监督科 科长黄运福:“按照开封市安全生产百日知识竞赛活动要求,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安排部署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活动,对企业危险废物储存不规范、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企业环境安全。”
危废处置,说到底离不开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作为运营和管理者要有足够的积淀,提升专业性,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这样才能形成企业绿色发展的良性循环。好,接下来《王千说法》继续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是特别规定,明确了(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BOB半岛、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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