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保护生态环境方法十篇现代化城市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关键。通过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城市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生态环境的改善奠定基础,为提高城市宜居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奠定基础。针对以往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代城市规划与建设应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理论为中心开展半岛BOB,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根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理论与文件,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城市规划建设作为基础,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
作为现代城市建设与发展中考虑的重要内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关联。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应将生态与环境保护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首位实现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城市所处地域的气候条件以及自然环境为基础,通过科学的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效果,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通过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的结合应用避免传统城市规划建设方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宜居水平。通过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恶化,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2.1 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调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为了实现科学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首先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基础进行调研。通过对城市气候环境、原有生物植被情况的掌握等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引方向。同时通过基础调研也能够了解城市生态环境的基础情况、为后期植被引入等奠定基础。利用基础调研信息与数据能够有效避免外来生物对原有生态结构的影响,实现科学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此基础上,还应针对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特点进行调研与分析,科学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2 注重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联系———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点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我国城市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引使得城市扩建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例如:为了城市扩建或开发区的建设将原有的湿地填平半岛BOB,这样的后果是城市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蓄水储水能力降低,极易引发城市内涝或防洪抗旱工作的开展。随着现代城市规划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中心开展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通过这样的方式减少对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半岛BOB,实现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与保护的目的。通过将湿地、城市周边河流湖泊的规划与利用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为实现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通过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是城市建设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创造适宜居住的、和谐优美的都市环境。因此BOB半岛,现代城市规划工作中应优先考虑环境影响、以环境影响为基础进行发展规划的编制。在新建项目审批过程中强化环保评估工作的开展。以新思维、新思路、新技术的运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从环保优先、严厉治污入手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共组,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2.3 完善城市景观与绿化系统,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城市景观与绿化系统是现代城市生态环境构建的重要基础。随着现代城市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城市景观与绿化系统成为了影响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因素。通过城市景观与绿化系统的科学利用能够极大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宜居水平。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应注重景观与绿化系统的完善。以多年生植物作为基础、运用景观设计与绿化规划打造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奠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还应加强与城市道路单位的联系。利用道路两侧、道路中心隔离带等完善城市绿化系统。通过道路绿化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市宜居水平、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为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城市道路周边空气质量奠定基础。
3 加快城市污染治理脚步,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现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城市污染治理是影响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应将城市污染治理放在环保工作的首位,通过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排放监测与管理为生态环境改善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对于分散于城市周边村镇的企业也应积极规划其建设。将城市周边零散企业搬迁至集中规划的工业园区内,以此便于企业排放的检测与监测。另外,城市工业园区的规划与设计中还应考虑城市所在地区季节风向、水流方向等问题。通过污染治理以及综合考虑工业园区位置为减少工业园区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奠定基础。同时,也通过污染治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现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影响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是影响城市宜居水平的关键。在现代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作为中心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以城市景观、绿化以及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等工作为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在绿化建设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应注重植物引进的科学分析,避免外来植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通过多方面工作的开展实现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01206167 秦皇岛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评价与生态城市建设对策研究 201206166 秦皇岛生态城市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
生态修复技术应用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主要是用于各种受损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生生态系统、草原、森林、矿区等陆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过程中。[6-8]
目前广泛应用的污染水体整治工作如驳岸景观、河床硬化、综合调水及引流冲污等方法都难以解决水体生态系统重建与水体功能的再现问题。 因此,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开始采取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强调水环境生态系统的修复逐渐成为受污水体治理的主导思路。
所谓环境生态修复,是指使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自然状况,强调在不断减少污染源的前提下,采用生态方法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自净能力,还原生态系统的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在区域的结构功能[19]。
植物修复技术是以植物(如水草、水生花卉等)忍耐和超量积累某种或某些化学物质的理论为基础,利用植物及其共生生物体系清除水体中的污染物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利用耐重金属植物或超积累植物降低重金属的活性,从而减少因重金属扩散而进一步污染环境的可能性。
水生动物群落的恢复是水体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内容,同时亦是维持重建水生植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稳定的重要机制。
CBS是Central Biological System(集中式生物系统)的简称,由美国CBS公司的科学家开发研制,并得到广泛成功应用,是一种高科技的生物修复水体的方法,是利用微生物生命过程中的代谢机理,将废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从而去除有机污染物的过程。
EM为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的简称,是一种由酵母菌、放线菌、乳酸菌、光合菌等多种有益微生物经特殊方法培育而成的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技术时日本琉球大学教授比嘉照夫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发成功的一项微生物技术。EM菌群是由5科10属80多种对人类有益的微生物复合培养而成的多功能微生物菌群。其物理性状为棕褐色液体,包含有光合细菌、醋酸杆酶、放线大类微生物。EM菌群在其生长过程中能迅速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同时依靠相互间共生增殖及协同作用,代谢出抗氧化物质,生成稳定而复杂的生态系统,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激活水中具有净化水功能的原生动物、微生物及水生植物,通过这些生物的综合效应从而达到净化与修复水体的目的。
控制营养物的生物措施包括扩大天然营养物汇点对营养物的滞留,削减营养物向营养生成带的再循环和内负荷,外源负荷的削减必须与湖泊内过程相吻合,即将营养物保持为初级生产者所不能利用的化学形态或滞留于湖内不能利用的位点。控制外源营养负荷,除利用和恢复水陆交错带的湿地和湖泊沿岸带的大型植物和微生物的作用,发展费用较低的半天然的人工湿地也是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水质明显恶化的水体沉水植被不易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维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根际系统的净化,控制面源污染,或是通过生物量的收获消除内负荷,美化环境。重建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被对以武汉东湖为代表的长江中下游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恢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结合起来。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r-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一般说来,湖泊退化的表征有藻类过度增长、水生植被衰退、污染输入超过水体自净能力及净化能力下降、水质恶化、食物链丧失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人为措施促进湖泊的恢复,防止水体的进一步污染,降低富营养化水平。大型枝角类及植食性鱼类虽然可以降低藻类现存量,提高水体透明度,但在长期尺度上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必须进行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提高和恢复生物多样性,进而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湖泊富营养化的过程中,水生植物群落本身也发生演替变化,以适应不同的营养水平和水环境条件。
在水体富营养水平高,透明度低,加上水华大量发生,草食性鱼类摄食等因素的作用下,沉水植物损失,湖泊进入浮游植物占优势的状态,我国称之为藻型湖泊,表现为湖水浑浊、生物多样性降低,湖泊的利用价值、美学价值和野生生物保护价值也随之下降。但并非每一个湖泊都符合这一模式顺序发展。由上述演替过程分析,对于长江流域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生态恢复必须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物重建为重点,将工程措施和生态调控措施结合起来。对外源与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是有效的生态调控措施的前提。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海藻是海洋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者,大力发展海藻养殖,可以减少海洋富营养化,修复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海藻通过从海洋环境中不断吸收氮和磷,当生长到一定大小,可以被人们很容易地从海区收获到陆地,这种收获本身就是把大量吸收和储存在海藻中的氮和磷从海洋中除去。这种除氮和磷的方式必须存在两大前提:其一是该种海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而且经济价值越高越容易被栽培和收获。其二该种海藻可大规模栽培生产且收割方便。海洋微藻也能从海洋中吸收氮和磷,但由于其个体小难以收获,因此难以充当现代海洋生态修复者,只能作为生态平衡成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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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意见》出台并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绿色发展是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过程中,要正视资源环境承载力BOB半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突破辽西北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该区域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极大地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农业生态环境保律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为主体的环境保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其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2、在执法层面,执法手段和措施单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分层管理体制效率低下,且极易导致各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产生。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异常混乱和尴尬的局面。
3、在运营环境上,相关制度协调性较差。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4、在法律归责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协调,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不够严苛,使得现行环境保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监督上,相关部门认识,行政管理手段单一,过分偏于经济处罚,缺乏对于建立长远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视,致使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辽西北生态环境保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善该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辽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面对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困境,应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通过对现行环保法的修订,完善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以求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的发生。通过赋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来增强其执法和管理权威;此外,应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业环境保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相关处罚指标体系,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开展。
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积极构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公开法律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才能使得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众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监督bob半岛·体育。
“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发展,也践行国家政策。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十足的动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三沙市于2012年7月24日正式成立,市政府位于海南省西沙群岛的永兴岛bob半岛·体育。三沙市下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海域广阔、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开发利用价值和潜力巨大,在国家主权、安全、、经济、军事、外交上的战略地位十分突出,但同时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在自然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下,三沙生态环境面临多重压力。一段时期内,随着三沙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生物资源、油气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将会进一步加大,三沙海域生态环境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快三沙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对保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更好地支撑三沙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沙的环境保护立法受三沙脆弱的生态环境、复杂的背景和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影响较大,三沙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特殊环境立法背景。
目前,由于三沙生态环境脆弱、部分海区缺乏保护和利用的协调的有效机制,引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一系列问题。由于自然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导致三沙市部分海域珊瑚礁覆盖度下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海南三沙市的永兴岛、石岛、北岛、赵述岛和西沙洲等5个海域的珊瑚礁进行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监测结果表明,2005-2012年,西沙监控海域的珊瑚覆盖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1]。2014年,对三沙市西沙群岛的永兴岛、北岛、赵述岛和西沙洲等4个海域的珊瑚礁进行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监测结果表明,西沙群岛的珊瑚礁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2]。珊瑚礁覆盖度下降,除了全球变暖等自然原因之外,人类活动影响也是一个方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还没有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海洋生态文明主体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虽然三沙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作业区,但是近年来周边国家入侵海域侵渔活动日益猖獗,采用炸鱼、毒鱼等掠夺式作业方式,造成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20世纪50年代以来,南海周边国家通过掠夺方式无视我国主权开始对南海中南部浅水区进行油气勘查与开发。近年,周边国家大肆占据我国南海中南部的岛礁,并向我国九段线内纵深推进油气勘查活动,加快了在南海中南部的油气勘查开发步伐。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更是将招标区块向纵深推进到我国断续疆界线多m水深的陆坡海域,与西方及俄罗斯的石油公司合作勘查开发,在跨越我国九段线的万安、曾母、文莱一沙巴、西北巴拉望和礼乐等盆地内的勘查开发活动十分活跃。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越南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擅自派兵强占南沙群岛数十个岛礁,造成复杂的局面。
由于三沙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国民经济基础薄弱,仍处于相对滞后的地步,如缺乏工业基础不能引入高增值的深加工,不能有效地对本地的渔业产品进行加工;交通通讯业比较落后,信息、物资、商品以及人员的流通不畅。三沙市共成立居民委员会8个,当地居民以渔业生产为主,生产作业方式落后,还在采用古老的垂钓、潜水、捡拾等方式作业。
针对三沙生态环境及周边国家侵权侵渔现状,加强三沙环境保护立法是其生态环境的客观现实和战略地位的要求,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由于受地理位置、气候等条件的影响,三沙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是中国主要热带渔场,是珊瑚、海豚、海龟、玳瑁、砗磲、海参等珍稀海洋生物的理想栖息地。然而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位置决定了三沙生态环境的脆弱性,特别是近几十年,受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海水温度上升,长棘海星活动频繁,珊瑚生长受到影响。由于南海珊瑚礁生态系统位于世界生物多样性最高的“珊瑚金三角”的北缘,是世界珊瑚礁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生态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如果不去保护和改善三沙的生态环境,其后果不仅对海南,而且对全球的生态环境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三沙生态环境的客观现实和战略地位决定了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迫切性,加强三沙环境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三沙建设对于三沙来说是历史机遇,为了促进三沙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沙的环境立法必须先行,因为三沙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必须以三沙的生态环境为基础,加快三沙环境立法的速度,是实现三沙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通过加强三沙环境保护立法,三沙的生态环境的管理和建设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了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矛盾,也避免了三沙出现“先发展、后治理”的状态,对促进三沙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三沙环境保护立法,有利于针对三沙特有的生态环境现状、存在的环境问题,大胆地进行环境保律制度创新。我国环境法律中有一些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但由于三沙生态环境和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完全适应三沙生态环境管理和建设的需要,三沙特有的生态环境的管理和建设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又需要切实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因此,加强三沙环境立法,有利于找出适合三沙的环境法规制度,从而提高三沙环境立法的质量,解决三沙的环境问题。
以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改善生态环境状况、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着力优化海洋生态保护空间格局,着力强化生态维权,提升生态环境管控能力,提高保护水平,着力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国防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沙环境保护立法作为地方环境立法,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保持三沙环境保护立法的灵活性。三沙环境保护立法必须在其立法内容上,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还应从三沙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和三沙环境保护立法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沙环境保护立法首先是为了三沙的环境立法,是为了解决三沙环境保护问题的。三沙独特的生态环境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地区不一样,因此三沙在遵循和参照国家的环境立法规划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三沙自身的实际出发,体现三沙的地方特色,解决三沙的实际问题。
为使三沙生态环境保规切实可行,行之有效,需要驻军部队与当地政府、企业、民众协调一致。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必须有利于国防建设的需求。
立法必须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严格、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三沙国家公务员必须为三沙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出成绩。
为了从严打击对三沙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侵犯,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切实保护三沙生态环境和资源BOB半岛,有必要建立生态环保维权案件的起诉配套机制。
结合三沙实际,从海洋和岛礁生态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海洋资源开发、旅游开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海洋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评估鉴定环境违法行为及溢油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的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三沙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始终贯穿政府决策过程、执行过程,提高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bob半岛·体育,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bob半岛·体育。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 。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半岛BOB、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 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 ②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 。 ③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BOB半岛。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半岛BOB,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半岛BOB、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④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半岛BOB,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BOB半岛、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半岛BOB,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2]林真、李卫华、丁洪,《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治理措施》,《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年第1期32页。
今日的德国,是世界上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空气洁净,河水清澈,各种水动物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机。在环保技术领域中,也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BOB半岛。同时德国也是世界上对环境污染治理最早且成绩显著的国家之一。在德国的8 000多万人口中,直接与间接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大约有200万人,德国的环境高新技术产品在全世界领先,德国环保产业在其国际贸易中的比重约占18%以上。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用法律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标准。(二)国家利用各种方式宣传环保,提高民众环保的意识。(三)垃圾的回收和利用。(四)政府对环保企业及环保项目进行补贴和资助。面对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迅速发展,我们认为现在的德国发展的很好,不仅发展了自己的国家,给自己的人民带来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同时也给其他的国家做了很好的榜样。德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给我们很多启示:
当前,河南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重化工和原材料、高耗能产业所占比重大,环境压力日趋明显,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现阶段,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现中原崛起。
一是确立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德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得好,一条重要经验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往往成为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点是牢固确立环境优先的现展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实施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等“生态细胞”工程,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把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到基层,夯实生态省创建工作基础。积极动员、组织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省建设工作,适时开展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了解公众环境意识状况,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夯实生态省建设群众基础。
二是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建设。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律法规和标准,对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采矿、取水、采砂、取土、弃土(渣)及违法使用土地、采伐林木等行为。二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现有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公共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发展生态产业、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监测、评估技术规范,加强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和评估。三要加大资源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监督,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处置。
澳大利亚是一个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国家,政府和国民的生态环境意识都很强,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健全的机构体系为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奠定了基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政府环保部门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局。目前,澳大利亚在联邦政府(Commonwealth Government)、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三个层次都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联邦政府设有环境与遗产部。州一级的环保机构较为复杂。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政府设立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下设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
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投入为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了条件。澳大利亚联邦环境与遗产部有500名工作人员,各州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1000人以上。近年来,澳大利亚每年的环境保护投资都超过85亿美元,约占GDP的1.6%。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的经费预算为320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来源于州政府拨款,一部分来源于排污收费。
统管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际运行是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具体表现BOB半岛。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主要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来实现国家环境发展规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则主要采取直接干预方式使州环境规划得以实施BOB半岛。各级政府都直接主导相应层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实际运行,绝大部分环保工作由政府直接参与完成。
因地制宜,分区管理,是澳大利亚政府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做法。根据资源生态环境特征,澳大利亚把国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因区施策。维多利亚州把全州分为4个区域,州环保局在每个区域都设立一个办事处。昆士兰州把全州划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3个地区,州环保局内设的地区办公室常年在各自的地区办公。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环境保律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70)。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立法已有50多个,有综合立法,如“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也有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还有20多个行政法规,如“清洁空气法规”、“辐射控制法规”等BOB半岛。在州层次,各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都多达百余个。
澳大利亚环保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维多利亚州的“环保收费法规”,条款多达百余条,从收费的种类、标准、单位、计算公式到最大排污允许量、交费流程、费用减免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仅垃圾填埋就按照废物种类和数量列出了16个层次的收费水平,每个层次收取若干个“费单位”。“费单位”的个数,由垃圾填埋成本确定。每个“费单位”的具体金额,由当年物价水平确定。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澳大利亚环保执法十分严格,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澳大利亚,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都要受到严肃查处。在著名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处以高额罚款。在昆士兰州北部地区,有俩人曾因砍伐20多棵树而被判十多年徒刑。在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都要向法院40—50起损害环境的案件。今年澳大利亚遭遇百年不遇的大旱,一些地方终年滴雨未下,许多城市都出台了严厉的节水措施,在时间上严格限制洗车、浇草坪等耗水性活动,任何人违反,都要受到处罚。
为了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澳大利亚各州都组建了“环保”(SEPP)。环保隶属环保局领导,是环保局的一个内设机构。环保的人数不少,维多利亚州就有120名,占环保局总人数的1/3,该州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多数具有当环保的经历。环保身着统一,佩带鲜明臂章,专司环境执法工作,具有很大权威。
3.综合协调。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的综合协调,一方面协调有关部门的行动,另一方面协调社会公众的行动。
协调环保有关部门的行动,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环保工作的基本层次。在澳大利亚,政府都有好几个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务,为了避免推诿,减少摩擦,各级政府通过法律和跨部门机构来协调。在维多利亚州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由厅长办公室对下属的环保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进行协调。
协调公众的环境行为,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环保工作的重要方面。在公众场合尤其是旅游胜地,导游都要向游客介绍政府的环保规定,提醒游客严格执行,做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留下;除了杂物,什么都不带走”。在著名的企鹅岛,政府规定在观看企鹅归巢时,不许大声喧哗、使用闪光灯照相,数以千计的游客在持续两、三小时的观看中,无人违反规定。
把环保事业融入发展之中,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的成功经验。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湿地建设。澳大利亚把湿地建设与水源净化结合起来,与候鸟繁栖地的培育结合起来,与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墨尔本市水利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该市远郊的一个地方联合建造人工湿地,使当地的环境显著改善,房地产价格上升了10倍,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的方式,引导国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堪培拉“无垃圾城市”计划的推进,就是建立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的基础上的。它的目标,是在2010年不再填埋垃圾,实现全部垃圾的回收和利用。在计划实施的每一个阶段,政府有关机构都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讲座等形式,告诉居民应该如何做。环保部门还开办了“无垃圾城市”计划教育中心,为居民免费提供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知识和技术,引导广大居民自觉参加到这项计划中来。
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开发,是澳大利亚政府发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功做法。澳大利亚政府对从事环保事业的企业在税收、设施等方面给以优惠,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堪培拉市有70—80家企业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和填埋工作,每年创造1000多万美元的产值。政府还与商业企业合作,推出了“生态商业”计划,鼓励商业企业减少水、电、汽等资源的使用。
澳大利亚政府还十分注重公民对环境法律制定的参与,激励公民关心环境,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广阔空间。澳大利亚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采取全民参与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竞标,由中标者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散发广大公民,广泛征求意见。这样做,既提高了公民对环保事业的参与度,拉近了公民与法律和政府的距离,增强了公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又保证了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和对现实生活的贴近。
广大居民具有很强的生态环境意识,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居民自觉参与植树、清理垃圾、拯救动物等活动。居民房屋前后的花园和草坪,都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由居民负责栽植和管护。全民的广泛参与,真正实现了国民环境行为与政府环境导向的统一。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不尽相同,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协作。
联邦政府承担的生态环保职能包括:国际环保公约谈判及签定,国内环保法规制定,外海水域管理,跨州环保事务协调,少数重要生态区域的直接管理,重要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与州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联合行动等。为了完成上述职能,联邦政府设立了环境与遗产部,内设11个司局,即战略发展司、政策协调司、许可及立法司、环境质量司、科学监测司、海洋及水利司、南极司、国家公园司、自然遗产司、人文遗产司、气象局;另外,还设有一些其他专门机构,如大堡礁海洋公园事务办公室、全国温室办公室、全国海洋办公室、悉尼港事务办公室等。
历史上,澳大利亚各州总督直接向英国女皇负责,各州的独立性很强。澳大利亚建国之初,环境问题尚未显现,国家宪法中未能提及联邦政府的环保责任,环保主要是州政府的职责。
州政府的生态环保职能十分宽泛,主要包括: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大气、水、土壤、近海的环境监测和管理,生态植被的保护和建设,野生动物和自然人文遗产的保护,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资源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企业环境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污染综合治理,环保执法,环保宣传和环保教育,与联邦政府的联合行动等。
按照澳大利亚宪法半岛BOB,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州政府赋予的,因而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要受州政府的指导和干预,要在州政府的环保计划框架内进行。
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建设职能较少,主要是:垃圾清理和管理,噪音等影响环境因素的控制,住户发展对环境影响的控制,社区环境摩擦的协调,在州政府发展计划框架下制定和执行社区环保规划等。
4、政府之间的合作。由于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以及州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展开了密切合作。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合作的一个积极成果,是1992年达成的“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政府间环境协议”。该协议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将以合作和协商的原则处理面临的环境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对具体的环境议题制定了一系列协作行动计划。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成立了由联邦环境与遗产部部长任主席、各州总理代表(负责资源或环境的各州部长)为成员的“国家环境保护理事会”。该理事会可以审议和通过全国性的环境标准,理事会成员2/3多数表决通过的文件或决议将自动成为各州的法规予以实施。
州政府之间的合作形式更加灵活,合作内容也更加宽泛。有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合作,也有资源或环境部门之间交流经验、交换意见、共享信息、共同开发环保技术等方面的非正式合作。
政府之间的有效合作,既强化了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bob半岛·体育,又增强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行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了合力,确保了政府生态环保职能的顺利履行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bob半岛·体育。
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已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任务非常艰巨半岛BOB。我们一定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确立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得好,一条重要经验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在著名旅游城市凯恩斯,一发展商申请在风景区建造7.5公里长的空中索道,市政府要求其不得毁坏热带雨林,发展商不得不用直升飞机运送建筑材料,修建索道支架。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往往成为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点是牢固确立环境优先的现展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半岛BOB,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2.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特点,需要建立长期稳定起作用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律法规和标准,对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十分必要。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在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条款。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再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法,都应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最后,应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法律法规建设。环境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前,应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2018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这意味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好乡村有更高的要求,上升到制度层面。通过实行严格而健全的制度,为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依据。
1.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之界定对于“法规体系”这个词,从目前的法学理论上看,还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为理解法规体系之内涵,需寻找其相近词——法律体系。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解,其中一个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国现行法律规则、原则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所组合形成的整体,其基本构建元素是法律部门,其原子是法律规则和原则。而对于法规体系这个词,更多的是用在描述党内法规方面。学者曾对党内法规体系具体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构成党内法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所呈现出的结构和样式,包括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其内容涉及抽象性规范、党内规章制度和伦理文化三个方面。综上,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党内法规体系”,表达的都是由一定的元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体系,所不同的是在具体构成要素方面。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部门法,党内法规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政党规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法规体系,本文认为,法规体系,指的是法源意义上的,即指除法律(狭义上的)以外的就某专门领域而形成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的整体,其构成要素是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解释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等。而生态文明法规体系,指的是关于环境生态和生态文明方面所形成的一系列的规范整体。
2.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与农村生态法治之关系保障民众饮水卫生、饮食安全、居住环境安心,满足广大老百姓对生态环境的需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一项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在实现农村生态文明中,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建章立据,是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加剧,水污染、土壤污染严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实现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各种社会调整方式,运用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调整方式。但在所有的社会调整方式中,法规法制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具有相对的权威性、正当性、稳定性、规范性、程序性等优势而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它将那些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利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稳定下来,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和谐安稳的外部环境。但值得注意的是,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功能,必须要有“生态良法”可依,也即所制定的生态法规必须符合科学、合理精神,从而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农村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随着近些年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对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在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模式下,更注重城市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缺失于农村生态法治建设,与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不相是适应。由于长期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化缺位,使得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丰富性不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生态保护的领域既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也包括污染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但目前关于农村生态法规建设还不够充分,还未实现全覆盖,导致某些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滞后。在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保律体系中,主要形成的是以《宪法》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的中国特色环境保体系。但涉及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有:“对农业资源保护的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等;对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关于农业环境标准的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这些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法规体系确实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很明显:一是缺乏一部独立的综合性农村生态环境保律。我国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规体系,但保护的对象主要侧重于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律体系并不健全。目前,“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和治理,其主要法治依据是分散在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单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虽有体现农村生态环境方面,但大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直接针对性的内容,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农村专门领域立法的空白。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村社会,农村环境污染费不仅速度快,而且范围广。不但有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也有城市工业转移过程中造成的污染。而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保护重城市而轻城市,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诸多空白。如在农田灌溉、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安全、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在一些新的交叉领域,如农村循环经济、农业清洁生产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制约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2.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协调性不足农村覆盖范围广,经济发展不均衡。同时,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职能部门多,既有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也有部门和环境资源管理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管理事项,如果在法规体系建设中不协调好,就会出现利益部门化,进而导致制度碎片化、职能重叠化矛盾,主要体现为:一是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碎片化”现象严重。应当在同一条款或立法中进行整体性、协同性设计的法律制度,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被不同法律及条款切割,导致碎片化现象。比如农村的禽畜粪污处理、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流域环境污染,这些涉及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不在立法中予以整治,容易导致法规体系的碎片化,影响法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下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低效。由于关于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缺失,各地方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使自主立法,内容混乱、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同时,各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规定具有任意性和不兼容性,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缺乏配套机制,制约生态环境保效果的整体发挥。甚至有些地方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解决人口就业问题,支持污染企业的发展,导致对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
3.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执行性不足生态文明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此,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是空喊口号,必须要落地实施。为更好地保障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法规必须要具有操作性、针对性。但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规普遍存在执行力不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生态文明执行性法规的缺失半岛BOB。由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的滞后,没有专门的统一的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规体系。因此,对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体系,而这些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范。如《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环境保》对农村污染的防治和保护都是原则性规范,内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适用性。而且对于农村生态立法基本都是“确认性”规则,也即明确应保护的行为,确没有相应的违反后的惩罚措施,造成违法之后没有制裁后果,影响生态环境法的权威。二是聚焦农村生态法规正当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法规范欠缺。在当前各地方的生态保护立法程序缺乏规范,特别是一些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没有经过严格程序,出台的任意性较强,不符合农村发展实际,执行难落实难。与此同时,由于立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力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方面缺乏必要的权力,很多立法确立的法律制度缺少与之相符合的执行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基层环境执法机构普遍存在建设不到位,执法主体力量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效果差。
由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它需要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综合治理。本文针对上文提出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法规体系建设中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构建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的路径,从法律层面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依据。
1.制定《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作为农村生态文明保护综合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离不开“农村生态文明”基本法的出台。基本法是对生态文明的基本内容作出全面的规定,可以发挥统领和引领作用,消除各环境资源相关的法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我国当前,以《环境保》为核心的环境保体系已形成,其中也有很多内容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但主要是一些分散的、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用于解决当前农村环境恶化的问题。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独立的《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作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半岛BOB,为农村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依据,确保农村生态文明保护有法可依。在制定《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时,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设想和新修改的宪法体现的生态文明精神,全面规定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界定农村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地位,明确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内容、目标和标准等相关内容。二是根据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突出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的内容,完善农村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治理、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鉴于农村环境问题的零散性特点,在《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的指引下,各地方可根据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共同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
2.构建农村交叉领域生态文明保护单行法体系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涉及农村金融经济、农村科技等交叉领域的生态文明保护不足。目前我国的《环境保》体系主要注重于农村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层面,对于一些交叉领域很少涉及。因此,构建农村交叉领域生态文明保护单行法体系是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农村经济发展为核心,加强农村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建设,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它是将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发展模式,被专家称为化解农村“三农”问题的经济模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节约开发并重,构建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建立农村循环经济发展法规体系,制定《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农业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在建设农村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基础之上,完善农业污染治理、农业产品无公害化等单行法规体系建设。农业生产、生活污染涉及面广、分布较散,农村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需要有专门的单行法规定,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农业污染问题。
3.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执行性法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态文明执法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有关职能部门权限不清,容易发生执法部门相互“争利”或“推诿”现象。而通过出台专门的、具体的农村生态文明执法实施准则和执法程序规范,可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的执法能力。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态文明执行性法规,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统一管理机构体系,不隶属于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农村环境监测、治理和统筹规划。同时半岛BOB,在执行性法规里配备相应的执法编制和队伍,特别要加强基层农村生态文明执法力量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相关生态环境问题。二是规范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生态文明执法手段和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三是规定生态文明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案件的移送机制。四是落实农村生态文明执法的监督规范,将生态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地衔接,将生态文明的监督贯穿执法全过程。加强对基层政府的环境问题问责,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9月上旬,由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明确了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的出台,意味着贵州生态问责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5年,贵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三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三个新出台的法规将领导干部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处分。这次《规定》的出台,则进一步加强了贵州生态问责的力度,明确了责任划分。
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同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辖行政区域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和以往不同的是,《规定》还明确了党委系统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C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要求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还要求将生态环境保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除了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外,《规定》还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围。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从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促进人类的健康发展。
“科学发展观”这一理念提出已有几年时间,在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山区、偏远地区,虽然也能注意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生态环保工作往往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比如有些地区依靠当地的自然资源如煤炭半岛BOB、石灰石等,采取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经济发展方式,没有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土地塌陷、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粉尘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这不仅影响地区经济发展,而且也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当地政府在规划地区未来发展时,要坚持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一味地靠山吃山,要结合当地特色,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比如四川郫县友爱镇农科村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和环境特点,率先尝试发展乡村旅游,以创意园艺景观为基础,以产业链延伸为落脚,以合作经营模式运作,发展成为全国文明的旅游热点和指知名乡村旅游品牌。
我们国家很早就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无视法律法规,对当地环境肆意开发破坏,或者将污染物直接悄悄违规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一些野生动植物较多的地区,一些民众或者偷猎者大肆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造成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当地相关部门应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法规,落实环境监管工作,将监察、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比如将所在地区进行划片,让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直接的负责区域,并落实相关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组建强大的联合执法小组。比如环境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配合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
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监管执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深入到农村基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动员村委工作人员做好生态环保普法工作;走进校园开展生态环保知识讲座等等。另外,还要呼吁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保当中,鼓励群众积极监督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在发现相关的违法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破换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事件,充分发挥群众的伟大力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与群众的信息互动,比如用通俗易懂的图表和文字定期向群众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信息,保护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提升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大、长远的工程。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要做好领导带头作用,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多种举措,实现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1]孙丽华. 关于环境保护问题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J]. 企业研究,2014,06: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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